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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7722204760/202605-00002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扎兰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5-08 发布日期: 2026-05-08
扎兰屯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6-05-08 17:51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行政违法类型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扎兰屯市应急管理局对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扎)应急罚〔2026〕 02 号 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嵇正平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从业人员谢树展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以上事实违反了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GB/T 30041-2013)5.1.4安全帽在使用时应戴正戴牢, 锁紧帽箍,配有下颏带的安全帽应系紧下颏带,确保在使用中不发生意外脱落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 39,裁量阶次 A,适用条件为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 10500 元(壹万零伍佰元整)罚款;警告 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警告  10500 元 扎兰屯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所在单位 行政违法类型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扎兰屯市应急管理局对个人谢树展行政处罚案 (扎)应急罚〔2026〕 02-01 号 谢树展 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你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该行为不符合GB/T 30041-2013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5 安全帽的使用及维护5.1.4安全帽在使用时应戴正戴牢, 锁紧帽箍,配有下颏带的安全帽应系紧下颏带,确保在使用中不发生意外脱落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9,裁量阶次 A,适用条件为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处1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 1500 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警告 1500 元 扎兰屯市应急管理局 2026 年05 月08日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所在单位 行政违法类型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扎兰屯市应急管理局对个人高勇行政处罚案 (扎)应急罚〔2026〕 02-02 号 高勇 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从业人员谢树展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该行为不符合 GB/T 30041-2013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5 安全帽的使用及维护 5.1.4 安全帽在使用时应戴正戴牢, 锁紧帽箍,配有下颏带的安全帽应系紧下颏带, 确保在使用中不发生意外脱落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9,裁量阶次 A,适用条件为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处1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处人民币 1500 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警告 1500 元 扎兰屯市应急管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