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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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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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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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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8 号,2026年施行)第二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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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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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社会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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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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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开展排查工作,并建立排查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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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开展排查工作,并建立排查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自查制度。
3.在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第一时间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的同时,组织现场群众疏散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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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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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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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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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139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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