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大河湾镇> 主动公开文件
索引号: 11152103011607457C/202606-00013 组配分类: 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大河湾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扎兰屯市大河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6-22 发布日期: 2026-06-22
扎兰屯市大河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6-22 10:20 来源:大河湾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扎兰屯市大河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行政复议机关
1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 “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大河湾镇人民政府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
2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大河湾镇人民政府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
3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大河湾镇人民政府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