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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卫职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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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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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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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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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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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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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补充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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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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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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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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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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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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