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扎兰屯市粮食和物资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扎政办字〔2020〕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扎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扎兰屯市粮食和物资供应应急预案 (二0二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扎兰屯市粮食和物资供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防止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影响粮食(本预案所称“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出现粮食短供和断供等脱销断档现象,保证粮食市场价格维持在合理的波动范围之内,防止暴涨暴跌,保持粮油市场繁荣和稳定,有效供应和粮食市场安全,确保全市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工作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粮食事件的分级
1.警戒状态。粮食价格3—5天内涨幅在20%以上且粮食经营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低于必要库存量的50%,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非正常购粮现象。
2.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30%以上,市场上周转成品粮低于必要库存量的30%,粮油市场持续一周出现民众集中购买,价格明显上涨,有可能诱发民众抢购粮食现象。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发布紧张预警信息,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过市场调节供求,平稳粮油价格。
3.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50%以上,市场上周转成品粮低于必要库存量的15%,后续粮源不足,周边地区乃至全国多个地区发生集中购买粮食现象,大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有蔓延甚至已经波及我市,导致出现集中购买粮食现象。由市粮油应急供应指挥部发布紧急预警信息,并按本预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4.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100%以上,市场上周转成品粮库存短5%,当全市已发生大范围大规模的集中购买粮食现象,并出现粮食市场脱销、断档情况。当发生特急状态时,由市政府发布特急预警信息,全面启动本预案,控制市场粮油流通,保证粮油应急供应。
(三)领导责任。按照粮食安全工作市长负责制的要求,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实行市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部门和企业责任,落实责任人,制定考核办法。
1.调控目标任务。为保证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全面实现预期的调控目标,市政府应事先做好以下工作:(1)增加投入,加快建立反应灵活的粮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2)合理安排粮食储备品种和成品粮应急储备,确保市场供应成品粮数量。(3)合理设计应急粮食运输的流向、流量、流速,应急粮食加工的品种、数量、库存,应急粮食销售的时间、价格、办法,指定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运输、加工、销售企业,相应规定应急工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应急监测。(1)正常监测。在市场正常状态下,实行价格周报和库存月报报送制度。由扎兰屯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时汇总报送呼伦贝尔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紧张状态。出现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实行价格日报和库存周报制度,监测范围扩大到粮食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由扎兰屯市发改委及时汇总报送呼伦贝尔市发改委;(3)紧急状态监测。出现粮食应急紧急状态时,实行价格日报和库存日报制度,监测范围与紧张状态相同。由扎兰屯市发改委及时汇总报送呼伦贝尔市发改委;(4)特急状态监测。出现粮食应急特急状态时,实行价格、库存6小时报制度,监测范围与紧张状态相同。扎兰屯市发改委及时汇总报送呼伦贝尔市发改委。
3.应急预警。(1)紧张状态预警。出现粮食应急的紧张状态时,经扎兰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发布粮食应急黄色警报;(2)紧急状态预警。出现粮食应急的紧急状态时,经扎兰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发布粮食应急橙色警报;(3)特急状态预警。出现粮食应急的特急状态时,经扎兰屯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发布粮食应急红色警报。
二、应急准备
(一)建立粮油供求及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市内外有关粮油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市政府及乡(镇)、办事处发出预警信号。
(二)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油风险基金,确保在粮油应急供应情况下市政府能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油资金。
(三)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根据应急预警状态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油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有关企业(包括国家储备库、社会商业、粮食企业)建立与水稻、小麦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油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2.落实地方粮油储备计划。
3.建立粮油应急供应加工系统。
4.建立粮油应急供应销售系统。
5.建立粮油应急供应运输系统。
6.建立应急供应对接系统。
三、调控措施
(一)对市场粮价和供应情况进行全天24小时监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建立社会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包括国有粮食企业)的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和价格日报制度。
(三)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通过区内外粮食批发市场紧急采购筹措粮源和成品粮油,增加市场供应量。
(四)当地主要粮食消费品种的社会库存数量低于7天的社会消费量时,逐级申请动用粮食储备进行紧急加工,供应市场。扎兰屯市没有地方粮食储备,需向呼伦贝尔市政府申请动用呼伦贝尔市粮食储备,呼伦贝尔市粮食储备不足的,由呼伦贝尔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粮食储备,自治区粮食储备不足时,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食。
(五)承担应急加工任务的粮食加工企业要满负荷加工,保证市场供应需要。
(六)集中铁路、交通运力紧急调运原粮和成品粮,保证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和粮食销售企业货源。
(七)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粮食销售企业、批发粮店要延长营业时间,直至全天24小时营业。
(八)对成品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环节实行价格差率控制,必要时经自治区政府批准,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实行最高销售限价,由市政府对加工或经营环节发生的亏损给予财政补贴。
(九)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科学确定特定人群供应标准、范围和价格,对居民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对大中专学生、福利院、医院食堂用粮要给予倾斜,对军粮要按质按量按时保证供应。
(十)对成品粮油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实行最高库存量规定,停止当地成品粮油外销,必要时实行市场临时管制,停止市场所有粮食交易,由市政府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十一)当出现紧张预警状态时
1.粮食应急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情况。
2.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立即通过市场、特别是引导粮食批发贸易市场进行调节,并立即做好应急供应销售网点的销售准备工作。
3.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令,立即控制粮食外流。
(十二)当出现紧急预警状态时:
1.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立即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组织应急加工厂家进行粮油加工,其产品由市应急供应指挥部统一调配。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首先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2.预计粮源不足时,立即由市政府请示动用呼伦贝尔市、自治区的储备粮。
3.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油调配。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大型商业企业从外地采购粮源,增加进货量,并认真做好粮油调配计划。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协调应急粮源或向有关地区求援。
(十三)当出现特急预警状态时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粮油市场应急供应指挥部决定,由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2.实行定量供应。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必要时临时实行定量供应。集体伙食单位实行足员定量供应,军粮供应渠道不变并给予充分保证。
3.实行紧急市场管制。确有必要时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令临时停止辖区内所有外销的粮食批发交易,并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购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组织销售。
(十四)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粮食应急预案.
四、职责任务
为保证粮食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粮食工作副市长孙修非任总指挥,市政府办相应主任及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民政、公安、财政、审计、工信、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卫健委、农牧业和科技、农发行、车站等相关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2.根据粮油市场供应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粮油应急供应行动。
3.研究解决粮油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粮油市场事态变化情况。
5.根据粮油市场事态需要,向外市、旗县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
6.对各部门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进行督查。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粮油市场供求变化动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解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工作遇到的问题。
3.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应急供应指挥部工作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4.研究制订实施预案中的各项资金开支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油市场运行监测情况,编发粮油市场综合运行分析,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
6.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曲作文主任兼任,联系电话: 0470-3205699,下设加工运输供应、综合预警、监督考核、军粮特供、后勤资材保障五个工作组。
(三)各工作组组责
1.加工运输供应:拟订市级储备粮出库企业和出库数量、品种计划。合理设计应急粮食加工的品种、数量、库存和粮食运输的流向、流量、流速,指定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加工、销售企业,并签定应急保障协议。监督粮食加工企业满负荷加工,保证市场供应需要。
2.综合预警:建立粮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对市场粮价和供应情况进行全天24小时监控,建立社会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包括国有粮食企业、成品粮油批发粮店)的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和价格日报制度,联系粮食应急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沟通信息,加大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当地粮食企业,通过区内外粮食批发市场紧急采购筹措粮源和成品粮油,增加市场供应量。
3.军粮特供:依托军粮供应站,应急时期加大成品粮油的外购和储存数量,科学确定特供人群和供应标准、范围和价格,定向对军队、大中专学生食堂、福利院食堂、医院食堂等特定人群供应粮油,要按质按量按时保证供应。
4.监督考核:确定各工作组、定点粮食储存、加工、供应企业应急工作职责,落实应急责任人,制定粮食应急考核办法和组织实施。
5.后勤资材保障:承担交通工具和应急资金、资材等的保障,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落实和应急资材的发放。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
1.发改委部门:及时掌握粮油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实施粮油销售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意见。负责对粮油市场的日常监测预测,并根据全市粮油市场购、销、存、价格等情况,建立综合评价报告制度,收集掌握区、市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并负责落实地方粮油储备,组织应急供应情况下的粮油采购、加工、调运、销售、发放。
2.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粮油应急供应所需相关资金到位,保证建立粮情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实施应急行动的需要。
3.工信、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粮油加工和调运运输车辆,保证应急粮油的加工和优先发放应急供应粮油运输通行证,确保粮油运输通畅,必要时按上级规定严格控制粮油外流。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迅速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对粮油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油市场秩序。对粮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的违法行为。
5.市民政部门: 组织社区调查摸底,确定救济对象,并负责及时做好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6.卫计部门:确定医院、学校食堂特供粮食数量,负责市场粮食卫生监控,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7.审计部门:负责应急用粮、价格干预、应急资金使用中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8.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粮油供应市场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油市场、粮油销售网点以及粮油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破坏粮油市场秩序和哄抢粮油等违法犯罪行为。
9.农业发展银行:按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时提供采购应急粮油及相关费用所需的贷款。
10.铁路部门:负责运力安排和调度,保证调运应急粮食所需运力。
11.市农牧业和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提出粮食生产规模及品种建议,确保种子的供应。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应急通讯。应急期间,各参与部门应明确通讯方式,保障应急期间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畅通。
(六)信息收集和报送。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并向市政府及呼伦贝尔市发改委通报。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七)应急预案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及时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申请,经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实施市粮食应急预案。
(八)后期处置。粮食应急预案终止实施后,相关部门应对有关费用、利息和资金进行及时清算,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并应按限期及时恢复补充粮食和物资的储备。
五、工作要求
(一)本预案在市委、市政府和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协调行动,服从应急工作需要。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应急行动终止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油应急供应机制。
(四)对应急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津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本应急预案规定和粮油应急供应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响应的。
2.违抗粮油应急供应指挥部指令,拒不承担应急工作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粮油应急供应经费或成品粮油和储备粮油的。
4.在应急粮食供应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5.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或擅自提价的。
6.在应急供应期内擅离岗位,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7.在应急供应期内造成危害的其他各种行为。
六、应急培训及演练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完善粮食安全供应应急预案和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升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扎兰屯市粮食安全。每年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企业,参加粮食安全供应应急和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培训及模拟演练,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练粮食安全应急队伍,不断提升各类粮食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七、附则
本预案由扎兰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