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扎环罚【2020】第040007号
扎兰屯市广范废品收购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3MAONQQCO74
负责人:窦广范 地址:繁荣办良种场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7日,扎兰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日常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粉碎收购的废旧塑料桶。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7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扎兰屯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我局于 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六条细化为:情节较重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未依法办理环境审批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特设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行。
账 号:1508 0376 3334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