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1521031967111403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永安路怡园宾馆北侧第二家门市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扎兰屯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或者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