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李美玲; 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404067224,原住址:扎兰屯市西南乡洼堤乡孤山村一街83号;现住址:扎兰屯市如意家园小区12号楼10号车库,联系电话:15049762930,
本机关依法查明,受送达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扎兰屯市如意家园小区12号楼10号车库从事非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的违法事实。受送达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18日向受送达人确认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扎卫医罚﹝2020﹞13 号)告知依法对受送达人做出罚款人民币十万(¥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22日,经邮政部门证明,行政执法文书专递因1、原址查无此人;2、受送达人电话停机,无法送达而退回。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扎卫医罚﹝2020﹞13 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扎兰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于我委联系(电话:0470-3205067)。
特此公告。
扎兰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