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扎人社强催(法)字[2021]第 2 号
扎兰屯市麻朵小酒馆(法定代表人:杨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3MA0ND5TFXQ:
本机关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扎人社监理字【2020】第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的对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决定。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王东明、陈赞宇 联系电话: 0470-3307035
地址: 扎兰屯市卫生健康和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50783100441 、 150783000431
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2021年 4 月 7 日